负责对全市民事经济审判监督工作的指导;负责对法律规定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市中级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判决和裁定,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研究分析全市民事经济审判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承办基层人民检察院民事经济检察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民事经济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